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晓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财务运行,确保基金会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南京晓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收入,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公益活动资助项目,应当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重大财务事项等须按程序报理事会审定。
第四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依法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基金会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收入、支出、结余及现金流量等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规范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基金会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对资金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银行账户开设及变更手续须经理事会批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基金会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九条 基金会收入分为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条 凡向本基金会捐赠,均可签订书面协议,写明捐赠金额、捐赠用途等,并据捐赠协议规定实行专项管理。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向捐赠者开具财政捐赠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接受捐赠物品,应合理确定入账价值,按照捐赠协议或理事会批准方案执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由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及时入账、足额核算,不得截留、坐收坐支、长期挂账,坚决禁止以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1. 业务活动成本指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和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
2. 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运行费用、行政管理人员经费、办公费、差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3. 筹资费用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费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
4. 其他费用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十四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南京晓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基金余额的8%。
第十五条 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者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规定执行,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后在基金会账户上开支。
第十六条 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等年度支出预算总额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在年度支出预算总额内的支出报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后执行,超出年度支出预算总额的支出须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的办理程序:五万元以下(不含五万元)的经秘书长审核;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不含二十万元)的经理事长审核;二十万元及以上经理事会审定。
第十八条 基金会资金运作方式:银行存款、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债券、股票、基金、股权投资、实业投资、信托投资等合法方式。基金会资金运作根据投资风险的大小,实行授权运作。
1. 对于银行存款,秘书处本着收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安排。
2. 对于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秘书处经请示理事长同意后选择运作。
3. 对于其他存在一定风险的资金运作必须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每次投资和运作均须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理事长、纪委书记等组成的理事长办公会批准,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须经理事会通过。
第十九条 基金会严格遵照捐赠者的合理意愿使用资金,接受捐赠者的检查及监督。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的情况,基金会有权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者及理事会裁决。
第二十条 基金会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者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的年度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并将年度财务报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定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