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晓庄学院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李菁发布时间:2024-05-30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各类社会捐赠工作的统一管理,拓宽学校筹资渠道,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是指海内外组织团体和个人向学校(或校内二级单位)进行捐赠(赞助),用于支持学校(或校内二级单位)建设和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培养、师资建设、学科建设、基础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的资金(包括现金、有价证券等)和实物(包括图书、资料、设备、软件、房产、地产、工艺品、字画、器具、苗木、建材等有价物品)等。

第三条  社会捐赠资金(实物)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学校鼓励校内各二级单位和个人积极为学校募集社会捐赠,学校欢迎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企业、个人或团体为南京晓庄学院事业发展捐赠。

第四条  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所有捐赠行为均是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二)坚持平等自愿。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禁止索要和摊派。

(三)坚持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收入。

(四)坚持公开透明。定期向捐赠方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五)坚持统一管理。所有捐赠财物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依照现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程序登记、接收和使用。

(六)坚持尊重捐赠方(组织、单位)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第五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在进行募集受捐过程中应加强背景审查且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依法备案,要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充分发挥捐赠资金(实物)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所有捐赠一律以南京晓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名义办理。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学校或基金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七条  基金会是负责管理学校社会捐赠工作的机构。基金会代表学校全面组织、管理和协调社会捐赠工作。

第八条  校内各级单位、个人是争取社会捐赠的主体,应充分重视并切实做好捐赠募集工作。

 

第三章    捐赠项目的设立和管理

第九条  根据捐赠方意愿,捐赠基金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方不指定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方指定用途的基金)。根据受赠范围,可分为面向学校的基金和校内二级单位的基金。

第十条  根据基金设立性质,分为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和留本(永久)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由基金会确定后分类管理。捐赠基金若为留本基金,本金一般不得使用,如确需动用,必须按一定的程序论证后,征求捐赠方同意,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方可动用。

第十一条  捐赠方可根据自身意愿在基金会设立基金项目,也可向已设的基金项目捐赠资金。

第十二条  捐赠基金项目的名称一般由“南京晓庄学院”(或南京学院xxx学院、二级单位名称)、捐赠者个人或团体名称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  所有资金捐赠一律进学校基金会账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所有实物捐赠,按照学校现行资产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进行管理。所有捐赠均由基金会建立台账与财务对账双重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会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对捐赠项目实施管理,保障社会捐赠效能的最佳发挥。

第十五条  各项捐赠由基金会统一收付款项、开具捐赠票据、提供捐赠证书。各项基金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按民政部相关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六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基金会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基金会章程和捐赠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章    社会捐赠的使用

第十七条  限定性捐赠收入由基金会登记入账,按照捐赠方意愿设定项目,设置项目台账单独管理。各项目实施方案的拟订、申报及评审,由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章程和项目管理办法组织执行。

第十八条  非限定性捐赠收入由基金会统一设置明细账管理,形成“南京晓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由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培养、师资建设、学科建设、基础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

第十九条  各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报告,由基金会负责向捐赠方反馈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不允许任何单位对接受的捐赠款项和实物在经校基金会入账和登记前直接使用。若发生此类行为,将视情节追究当事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社会捐赠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设立财务机构,由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人员任基金会财务管理人员,在基金会的领导下开展财务管理工作。配合基金会实施有关捐赠项目;负责管理资金,支付社会捐赠工作基本业务经费和募集捐赠奖励经费;协同基金会做好其他相关申报或管理工作。基金会的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管。

第二十二条  社会捐赠资金,按照南京晓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按照捐赠项目设立核算项目,按照捐赠项目协议或基金会理事会通过的预算计划,严格进行捐赠收入、支出管理,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确保捐赠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要积极主动接受捐赠方、学校和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监督部门的财务、审计检查和其他形式的监督。

 

第六章    捐赠鸣谢方式

第二十五条  捐赠金额无论大小,均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捐赠方要求保密的除外)。捐赠金额在100元以上者,颁发捐赠证书或捐赠纪念牌。

第二十六条  对于部分大额捐赠项目,基金会可以根据捐赠的实际情况,由捐赠方提出后经学校研究批准,将建筑物、道路、实验室、会议室、报告厅、奖助学金、特聘教授席位等,以捐赠方或其指定的名字命名。

第二十七条  捐赠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行为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基金会保留取消对其鸣谢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未尽事宜,视捐赠情况,协商具体鸣谢方式。


第七章    社会捐赠募集奖励和业务经费的保障

第二十九条  为引导和鼓励学校各二级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募集捐赠,提高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学校制定《南京晓庄学院捐赠工作奖励实施办法》,对募集社会捐赠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条  为了确保捐赠工作的有效开展,学校安排预算资金,对募集社会捐赠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京晓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